转发 《关于开展“高级职业指导师”培训班的通知》
焦作大学 发表于 2015年12月11日17时29分
关于开展“高级职业指导师”培训班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职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质量,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精神,凡是从事职业指导的人员,逐步实现准入控制,持证上岗,为此,开展“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 1 ) 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从事职业指导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尚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学校和培训机构请派人参加。
( 2 ) 各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民办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中从事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人员。
( 3 )工会、妇联、残联、企事业单位从事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人员。
( 4 )准备从事或有志从事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培训目标
职业指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指导不好,有可能会误人前途。为了及早对职业指导人员队伍进行规范,合格的职业指导师都要经过相当严格的筛选和考试。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考核标准还将不断修正。
三、报名条件
高级职业指导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
(1)获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工作2年以上
(2)大专学历,工作8年以上
(3)本科学历,工作6年以上
(4)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5)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授课内容、教材
(1)授课内容:1、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2、职业指导应用基础;3、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4、职业指导政策;5、职业指导典型案例;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对策与实践;7、职业道德;8、职业指导人员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
(2)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培训教材;
拟邀师资: 路 军 北京市教委就业指导中心特约专家;中国就业促进会创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劳动局“职业发展与创业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安排
2014年3月28日--3月30日 (28日报到) 地 点:北 京
六、颁发证书:
本次培训帮助学员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所属试点省鉴定的高级技师证书。该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全国通用。 是就业、上岗、晋级、职称评审、加薪唯一的职业资格证明。
七、培训费用
面授:680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费、技能鉴定考试费、技术支持串讲费、论文指导与答辩费等)
八、报名材料及其他
1、身份证复印件2份;
2、最高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个人相关业绩证明及获奖证明复印件2份;
3、论文一篇(一式5份),字数不少于5000字;
4、工作年限证明;(加盖公章)
5、两寸蓝底免冠照片二张。
初审合格后,报到时请携带身份证原件。
九、联系人及电话
联 系 人: 田 娜 手 机:18701154927
联系电话:010- 56421511 传 真:010-60624278
Email:china_zyjyzx@163.com 网 址:www.jyyjzx.com
资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成寿寺路中街亦成商务楼B座
(邮编:100164)
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2014年2月9日
[附件:/uploadfile/jyb/uploadfile/201403/201403111125483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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