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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防范在兼职求职中被骗,怎样才能保护劳动权益

安阳学院 发表于 2015年11月18日14时40分

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给大学生朋友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现在有很多不法之徒大发大学生的“就业和兼职财”,设局诈骗大学生。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针对“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特殊的同工形式,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通过各种途径维护他们的权益。针对工资多少只有口头约定,无法确定具体金额的情况,采取用人单位举证倒置的办法给予确认。针对用人单位违法收取保证金的情况,利用现行法规予以查处。同时积极联系内江报社,并在内江日报上通过记者采访的形式,告知暑期打工的学生,防侵害、懂维权,提醒他们注意防范求职过程中的各种陷阱,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同时告知他们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企业在员工加薪方面也有一个标准,如果你提出的加薪幅度正好符合这个标准,那么成功率就会大大增加。据了解,通常的加薪幅度为:普通员工15%左右,高层员工5%左右,而刚刚毕业一两年的大学生,加薪幅度可以达到50%。 新学期刚刚开学,一些假期没回家的大学生却陷入如民工讨工钱一样的尴尬境地,忙着讨要打工被拖欠的工资。在勤工俭学已经变得非常普遍的大学校园里,拿不到工资的“讨债族”已经成了普遍
象,为何干了活又拿不到工资?谁来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案例:大学生无奈当“债主”
“如今大学生讨债的尴尬现象很多,有的拿到了一部分钱,有的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拿到了钱,像我这样的却是不但没拿到工钱,反而被对方骗了200块。”
田小姐说,她现在就读大二,由于家在海南,路途遥远,今年寒假没有回去过年。上学期期末,她在学校宿舍的公布栏上看到广告,一家名叫“北京红与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要招聘4名兼职翻译,她便去参加了应聘。
田小姐在该公司虽然发现它的办公场地只有一间15平米的屋子,但是由于这次去应聘的在校大学生足足有100多个,招聘考试又非常严格,既有笔试翻译,又有口语面试,于是,她就对这家公司的信誉深信不疑。
在通过考试后,双方口头约定按劳计酬,并让田小姐交了200元的资料押金。可谁知当她拿着这些花了20多天才翻译出来的书稿去找该公司时,该公司却神秘地消失了。如今,田小姐不知找谁去要钱。
比起田小姐,硕士研究生王刚和女大学生杨文萍还算“幸运”。2000年10月,刚进校门不久的王刚通过校内海报,在一家名为“蓝天星”的翻译公司谋到了一份英文翻译的工作。2001年3月,小王完成了总稿酬约3400元的翻译量并到公司交稿时,翻译公司却只付给了其500元稿酬。从此,小王开始了两年的讨债历程——他隔三差五就向公司打去一个电话索要欠款,但是至今仍无结果。
王刚告诉记者,以种种理由拖欠大学生劳动报酬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们班约有10多位同学都曾有过类似经历。“蓝天星”的工作人员郑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道出了他们欠钱的理由:“不是公司不想付款,而是担心付清了款项后,若稿件出现问题,再去找译者就十分困难,所以拖欠稿酬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做法。”
日前,女大学生杨文萍在记者的陪同下,来到她曾经打工的一家公司,经过一番交涉终于拿到了她本应早就能拿到的劳动报酬。走出这家公司的大门,杨文萍告诉记者,没想到要工钱竟然是这样一个艰难的历程。
杨文萍是北京一所大学的在校生,上学期期末,她和几个同学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用工协议,利用周末时间在商场为一家瑞士的知名跨国食品公司促销冰激凌。今年1月底,当杨文萍兴冲冲地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去公司领工资时,却被当头泼了一盆“冰水”。
“此前,这名主管还在促销员的例会上表扬我的促销成绩是最好的,现在到了领钱时又像是不认识我了。”杨文萍说,她去领钱时,该公司的行政主管居然冷冰冰地问她来干嘛,当时她就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听杨文萍讲明来意,主管说现在不能领钱,因为春节前活动多,忙不过来,至于何时领钱,另行通知。
第一次走出校园打工挣钱的杨文萍自此开始了她的“讨债生涯”。她先是拨打了那家瑞士食品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市场部电话,反映她被拖欠工资的事。一位女职员没等她说完就不耐烦地挂断了电话。
接着,杨文萍又拨打了这家食品企业总公司的投诉电话,接线员记录下情况后说以后再回复。不甘心的杨文萍又把投诉电话打到了区劳动局,工作人员解答说,按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约束。劳动监察部门也答复杨文萍,如果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很难查处。后来,杨文萍把咨询电话一直打到了法院……
春节过后,杨文萍又一次拨通了该广告公司的电话,“你打了投诉电话了吧,没必要把事情搞这么大。”对方终于软了下来。执着的杨文萍终于讨回了工资。一位知情者告诉她,这家公司因为拖欠学生促销员工资被投诉不只一回了,而她算是幸运的。
原因及解决方案: 

学校有关教育亟待加强
大学生劳动保障知识普遍不足,原因何在?很多大学生向记者反映,目前广州地区的高校基本都已经开设了就业培训指导课程,但多数都以就业形势教育和介绍求职面试技巧为主,缺少专门的劳动政策法规和社会保险知识的指导。学校设有法律常识课程,但也很少涉及到劳动保障维权方面的内容。
广州有的高校的就业网页上开设了专门的政策法规专栏,但这种情况在广州地区高校网站上还不多见。多数高校就业指导网页也都着重于通报招聘信息,介绍求职技巧,鲜有涉及《劳动法》等相关劳动保障知识的。
一位在大学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老师说,劳动政策法规问题比较复杂,一般工作人员也不可能系统讲授。偶尔也有学生咨询过此类问题,如果自己了解的都会予以解答,但自己也不是专业人士,有时也给不出确定的答复。
广州某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过去大学生招聘的主体都是正规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型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直接到学校要人,经过学校的审核过滤,这方面问题相对较少,而现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成为大学生们就业的重要方向,情况就复杂多了。这位负责人承认:“加强劳动保障知识教育方面我们的经验还是不很够,有关的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师资等一些基本问题也需要一步一步完善。”
广东不少劳动保障问题专家强调,大学生在求职时如果缺乏劳动保障知识,会为以后的工作留下很多隐患,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他们呼吁:经济发展了,社会上的劳动争议相应会越来越多,现在已到了学校必须认真重视劳动保障知识教育的时候了!

 

大学生兼职签定合同最重要
(一)签的合同须合法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职者的权益保护会遇到困难。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书面形式等。 
(二)关注内容应仔细 
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将合同内容与相关的具体规定比对。如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对应关系的规定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内容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是因为,《劳动法》虽将工作内容作为法定必备条款,但法律法规及红头文件未对此做出明确具体规范,需要求职者多花费些时间和精力。因为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多是转换为岗位和工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且用人单位希望用尽量大的外延或者概念表示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和工种,如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或服务人员等。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粗,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这需要当事人做好适当的心理准备和能力储备,否则,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求职者提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标准,应注意知己知彼。知己就是应结合自身的条件,包括学历、技能和身体素质等;知彼就是应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价位等。通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给出低位数、中位数和高位数三个指标,求职者不可漫天要价,以避免为签约设置障碍。莫忽视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对于试用期、培训、竞业禁止的补偿、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应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要求。 
(三)相关知识不能少 
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等规定,这样有利于求职者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掌握了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后,求职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比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对应关系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合同及时签 
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求职者若是通过熟人牵线,碍于情面关系,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协议,虽然有对求职者不利的因素,但因无字据为证,增加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困难。对于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求职者可以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政府第91号令)中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对合同文本要细推敲 
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关于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管这些用人单位的文件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职工的法定义务,当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求职者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四、结语
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个新亮点。各部门规章应该合乎时代的需要而切实的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服务。大学生自身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屏弃传统的息事宁人的旧观念,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希望本文的观点,能为大学生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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